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文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5********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03民初569号
案号
(2021)冀1003执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截止到2019年3月16日止的借款本金1064481.11元、利息26914.02元,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就抵押物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行宫西大街北侧圣得花园西区公寓长盛楼1-309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柴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146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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