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25********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1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吴天福借款本金27万元;二、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吴天福借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27万元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计算利息,以上利息应扣除郝杰已支付的利息1870元);三、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吴天福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共计1.6万元;四、驳回吴天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06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76元由郝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