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6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22刑初12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蒲俊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2日。即被告人蒲俊男的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向策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向策科的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涛的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蒲俊男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追缴被告人向策科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追缴被告人朱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未移送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