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胥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3********4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25执285号
案号
(2021)川0725执恢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小柱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若被告胥勇未按期履行上列借款本息,则以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潼江路北段699号阳光新城13栋1单元1楼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川(2018)梓潼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40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绵阳市丰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史小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胥勇负担,被告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绵阳市丰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