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昌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5********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35民初73号 |
案号 |
(2021)川3435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昌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骆超勇支付房屋租金600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骆超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00元,由原告骆超勇负担5.00元,被告易昌春负担65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