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宁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陇县固基路桥石料有限公司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陇县固基路桥石料有限公司的18台机器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三、由闫宁强、宋丽琴对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陇县固基路桥石料有限公司、闫宁强、宋丽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3元,减半收取687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877元,由陇县固基路桥石料有限公司、闫宁强、宋丽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