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鑫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16255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3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9611505】。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月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人民币674.775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新永海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7,64,2200.7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方式为将赔偿款支付至第三人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二、被告叶星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人民币989.67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新永海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7,64,2200.7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方式为将赔偿款支付至第三人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三、被告叶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人民币674.775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新永海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7,64,2200.7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方式为将赔偿款支付至第三人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被告叶镇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人民币674.775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新永海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7,64,2200.7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方式为将赔偿款支付至第三人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五、被告叶鑫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人民币2309.23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新永海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7,642,200.7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方式为将赔偿款支付至第三人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六、被告叶祥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人民币674.775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新永海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7,642,200.7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方式为将赔偿款支付至第三人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七、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永海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653元,由被告叶月添、叶星城、叶志强、叶镇文、叶鑫胜、叶祥胜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