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7********0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1010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宫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9月18日的利息39.09元、罚息6995.25元、复利27.34元,共计7061.68元;三、被告宫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565%计算的罚息;四、被告宫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9.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565%计算的复利;前述被告实际支付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与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减去已还利息446.41元的总额五、被告王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4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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