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7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1民初425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1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彭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本金30010.97元;彭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1554.22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10.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到付清之日止);驳回大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元,由被告彭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