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523民初523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1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吉县宏丰皮革商行(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8)浙0523民初643号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聂红、朱兵、朱峰偿付义务即代偿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自前述代偿日起分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承担还款义务,两案合计支付款项以代偿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自前述代偿日起分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为限。二、安吉县宏丰皮革商行(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三、安吉县大丰贸易有限公司、聂斌、丁爱萍、陈雪峰、费建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