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江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1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4479号 |
案号 |
(2021)川0504执1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江春、李登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汉波、高鹏1521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52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汉波、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2元,本院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朱汉波、高鹏承担869元,由被告告罗江春、李登荣承担1672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罗江春、李登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