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6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19)桂0802执1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94200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利息(利息计算:以3394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5月17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71388元;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智强、李玩芳共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文兴街中干渠(白沙路北边)的一幢住宅楼[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032258号、贵房共字第012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2005)字第1588号;房屋他项权证:贵港房他证港北区字第37746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江智强、李玩芳、江舒鹏、江舒红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1182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强兴糠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江智强、李玩芳、江舒鹏、江舒红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096987697W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文兴街中干渠(白沙路北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