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7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2650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4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章勤借款本金260,000元;二、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章勤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的借款利息1,201.20元;三、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章勤逾期还款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42%计付);四、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章勤律师费损失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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