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623********1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11民初3544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4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胡静偿还原告王馨园借款本金人民币83,000元及逾期利息12,840元(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合计人民币95,8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馨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3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胡静负担,并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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