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3********1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11民初3544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4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胡静偿还原告王馨园借款本金人民币83,000元及逾期利息12,840元(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合计人民币95,8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馨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3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胡静负担,并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