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01********8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02民初1619号 |
案号 |
(2017)冀1002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海南瑞之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斌购房款4387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海南瑞之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皓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郝强、郝宏、呼日杰(杨瑞)共同支付原告2000000元违约金,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瑞之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