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军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3********3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兵0301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1)兵0301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应华、康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修珍、詹平兰、张吴佩、张明鹏损失9390元;二、被告李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修 珍、詹平兰、张吴佩、张明鹏损失5634元;三、驳回原告吴修珍、詹平兰、张吴佩、张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吴修珍、詹平兰、张吴佩、张明鹏负担88元,被告王应华、康军明负担144元,被告李建中负担86元(该款与上述款项同期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