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11741号
案号
(2021)沪0115执24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红兵、潘春娟、潘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萍、张会琴借款120万元; 二、被告施红兵、潘春娟、潘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两原告以上述借款为本金,从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借期利息和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19年20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三、如被告施红兵、潘春娟、潘晓华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许萍、张会琴可以与被告施红兵、潘春娟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于先期抵押债权受偿后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仍有超过债权额部分则归被告施红兵、潘春娟所有,不足部分由上述被告施红兵、潘春娟、潘晓华继续清偿; 四、如被告施红兵、潘春娟、潘晓华未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而拍卖、变卖抵押人施红兵、潘春娟的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两原告的上述债权,则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许起平、郁春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许起平、郁春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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