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8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16民初8951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恢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余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珈岑支付欠款48,431.4元;二、杨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珈岑支付欠款336,000元;三、余波、杨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刘珈岑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刘珈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4元,由余波、杨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