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2********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804民初1194号
案号
(2021)鄂0804执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2908.56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2453.34元、复利906.10元、罚息36676.07元以及自2020年7月28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期间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被告何平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白庙路石化总厂512栋4楼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400517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2005)第01030800023-1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被告宁春华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石化总厂102幢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0080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宁春华、李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爱军在其与被告宁春华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何平、史爱军、宁春华、李勇共同负担15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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