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2民初25610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10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志勇、吴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 359 661.86元,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罚息255 716.17元,及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亚忠、崔素英、张国清、张金梅、林杰、李雪花均对被告李志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志勇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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