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磁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753号 |
案号 |
(2019)赣0723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磁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15165.95元及相应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伟平、邓四凤对被告江西磁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00元,由被告江西磁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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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伟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3063498539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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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小区梅关古驿道路口右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