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290号 |
案号 |
(2018)宁0221执2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万玉、王翠珍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0000元、利息1613876.1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8日),合计4203876.12元;二、被告包万玉、王翠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借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三、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包丰兰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陶然水岸8-2-402室房产(房权证号为: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7029662号)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的5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包万华提供担保的位于兴庆区雅馨苑1-4-302室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9018498号)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的34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王静、王多贵、包丰兰、包万华、刘晓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包万玉、王翠珍、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弘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王静、王多贵、包丰兰、包万华、刘晓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和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694313238J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99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