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2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05民初1473号
案号
(2021)鲁0305执1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305民初1473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6号恒生国际星城商业街西区东首。负责人:王光荣,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逢春,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职工,住临淄区晏婴路东高生活区38-1-401室。被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化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宋昭国,经理。被告: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南王镇洋浒崖村。法定代表人:韩甫山,经理。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1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水,经理。被告:宋昭国,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建南生活区13号楼2单元601室。被告:李惠卿,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建南生活区13号楼2单元601室。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临淄支行)与被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信公司)、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凯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阳公司)、宋昭国、李惠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商银行临淄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逢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信公司、齐凯公司、齐阳公司、宋昭国、李惠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商银行临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595017.80元(利息截至2020年3月27日)及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2、第二至第五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中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澳信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行借款80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澳信公司发放借款800万元,到期日2019年11月5日。于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齐凯公司、齐阳公司、宋昭国、李惠卿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澳信公司发放借款800万元。但澳信公司在银行借款使用期间欠息,出现违约情形,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归还,为此起诉。澳信公司、齐凯公司、齐阳公司、宋昭国、李惠卿均未作答辩。齐商银行临淄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据、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利息清单、贷款还款记账凭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清单。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核后认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齐商银行临淄支行与澳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齐凯公司、齐阳公司、宋昭国、李惠卿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齐商银行临淄支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澳信公司发放借款,澳信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利息,齐凯公司、齐阳公司、宋昭国、李惠卿未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本院对齐商银行临淄支行提前诉求澳信公司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齐凯公司、齐阳公司、宋昭国、李惠卿负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借款8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利息595017.80元(截止至2020年3月27日)及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与第一项同时付清。三、被告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宋昭国、李惠卿对上述第一、二项在最高本金余额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宋昭国、李惠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宋昭国、李惠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新桂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韩甫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742448285N
登记机关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临淄区南王镇洋浒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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