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2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6597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2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辉、黄三根共同确认被告黄辉、黄三根尚欠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辉、黄三根共同确认被告黄辉、黄三根尚欠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83000元(截止至2020年11月15日);三、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辉、黄三根共同确认被告黄辉、黄三根尚欠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四、被告黄辉、黄三根于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33000元及律师费7000元;五、若被告黄辉、黄三根未按上述第四条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上述第一、二、三条的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六、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进贤县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黄辉、黄三根负担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