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6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民初9099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49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戚丽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27,290.37元(截至2020年5月12日)及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银全民健身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戚丽丽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律师代理费4,5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54元,合计3,171元,由被告戚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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