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7********4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3民初949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3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福生支付货款89994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元,由被告陆双军负担2150元,由原告张福生负担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