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朝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07********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7民终160号、(2018)黑0707民初106号 |
案号 |
(2021)黑0724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支付赔偿款91 345.1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劳务费84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负担1247.4元,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负担534.6元;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