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朝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707********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7民终160号、(2018)黑0707民初106号
案号
(2021)黑0724执恢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支付赔偿款91 345.1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劳务费84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淑芳负担1247.4元,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负担534.6元;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朝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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