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7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4032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3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原告卢坤来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时间
2019-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正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147753007G
登记机关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关山路1号201(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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