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4********0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2民初1666号 |
案号 |
(2021)豫0302执恢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若被告卢冰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张磊有权对被告卢冰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251号7幢2-703的房屋在上述主债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卢冰全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