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6********2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6民初1825号 |
案号 |
(2021)鄂2826执1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大清、易敏偿还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19年7月10日前欠付的利息(含罚息)19305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1.7从2019年7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欠付的利息(含罚息)19305元,并偿还本金5万元及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1.7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本金5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1.7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本金1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李大清、易敏支付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律师费6500元。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胡德学、易庆对以上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891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大清、易敏、胡德学、易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