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1********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刑初172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宏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裴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米宏强退赔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8400元;责令被告人裴志军退赔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1200元;被告人米宏强、裴志军在赔偿范围内与同案孙雪青、崔晓乐、张同山在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责令被告人米宏强退赔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6200元;被告人米宏强在赔偿范围内与同案孙雪青承担连带责任。五、责令被告人裴志军退赔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1000元;被告人裴志军在赔偿范围内与同案孙雪青、崔晓乐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