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5********0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3刑初172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宏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裴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米宏强退赔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8400元;责令被告人裴志军退赔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1200元;被告人米宏强、裴志军在赔偿范围内与同案孙雪青、崔晓乐、张同山在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责令被告人米宏强退赔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6200元;被告人米宏强在赔偿范围内与同案孙雪青承担连带责任。五、责令被告人裴志军退赔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1000元;被告人裴志军在赔偿范围内与同案孙雪青、崔晓乐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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