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丽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6********4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6民初5153号 |
案号 |
(2021)浙0326执1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谢丽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温爱宝借款 3 0 0 0 0 0元及利息(自 2 0 1 8年 7月 1 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 3 0 0 0 0 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2 8%计算)。案件受理费 7 5 5 6元,减半收取 3 7 7 8元,由谢丽洲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