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丽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6********4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26民初5153号
案号
(2021)浙0326执1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谢丽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温爱宝借款 3 0 0 0 0 0元及利息(自 2 0 1 8年 7月 1 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 3 0 0 0 0 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2 8%计算)。案件受理费 7 5 5 6元,减半收取 3 7 7 8元,由谢丽洲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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