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5********3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621民初34号
案号
(2021)川1621执1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建华支付原告冯春平货款110,4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10,4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冯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元(原告已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交纳),由被告龚建华负担。原告冯春平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54元,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元,法院不再退还,履行时由被告龚建华直接支付给原告冯春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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