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02民初6110号 |
案号 |
(2021)赣0902执3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信用卡透支所欠本金67503.67元,利息6168.8元,违约金4770.17元,合计人民币78442.64元(该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止,其后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币835元,由被告颜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