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4********0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8民初22455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22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辉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胡鹏已偿还的利息4万元);二、驳回原告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鹏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94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韩辉已预交,由被告胡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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