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8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632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虞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801722.87元; 二、被告虞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192291.43元、罚息137361.02元、复利27241.12元,共计356893.57元; 三、被告虞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801722.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罚息,及该罚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虞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29652.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前述还款总额不得超过234万元与以2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减去已还本息1019622.56元的总额; 五、被告陈杰云、李牧、黄雪菲、罗学刚、靳贵平、山西富丽雅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虞建新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