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铜茅民初字1059号
案号
(2014)铜执字第01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窦超偿还原告周孝田借款本息合计260000元,该款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每月1日前偿还5000元,合计15000元;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每月1日前偿还8000元,合计48000元;余款197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1日前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二、被告有任一期还款未足额按期给付,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下欠款,被告并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王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徐州市全峰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告窦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3-10
发布时间
2015-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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