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亮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4民初1645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1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亮星、史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学兰偿还借款本金67000元;二、被告白亮星、史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学兰付清保全申请费699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合计999元;三、驳回原告李学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白亮星、史雪共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