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02民初1829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627672.41元、罚息907337.12元及复利67549.27元,共计1602558.8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4%计算;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计算;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及复利(以利息90293.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4%计算;以利息18643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计算;以利息35094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9%计算)。 二、被告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王全炎、徐细菊、袁勇、刘江涛、张玉华、汪祖边、汪祥荣、韩智华对以上款项在13200000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王全炎、徐细菊、袁勇、刘江涛、张玉华、汪祖边、汪祥荣、韩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827元,由被告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王全炎、徐细菊、袁勇、刘江涛、张玉华、汪祖边、汪祥荣、韩智华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20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