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82********5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04民初101号
案号
(2021)辽1204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伟、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7,400元及截止到2021年3月11日的利息21,534.62元,合计298,934.62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77,4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0.00元,减半收取2875.00元,由被告袁伟、郎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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