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林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6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伍林松、林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137600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279%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4元,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伍林松、林玲、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