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03********0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311民初763号
案号
(2021)晋0311执恢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名扬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226123.24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33125‰计算);二、被告阳泉市林兴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荆龙、盖敏、沈江涛、祁惠兰、李继臣、杨爱琴、沈筱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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