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荣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22********4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431刑初116号
案号
(2021)陕0431执恢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蔡国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44年3月15日止)。二、被告人刘金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 月16日起至2039年1月15日止)。三、撤销原户县人民法院(2015)户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被告人耿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之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耿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与前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宣告缓刑前被羁押一日的,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37年5月2日止)。四、被告人荣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36年10月12日止)。五、被告人张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36年4月14日止)。六、被告人万少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34年9月11日止)。七、被告人习丹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9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35年3月6日止)。八、被告人安增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31年7月30日止)。九、被告人拓润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31年10月4日止)。十、被告人武青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3日止)。十一、被告人王春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十二、被告人肖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十三、被告人朱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 22日起至2035年7月21日止)。十四、被告人苏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2日止)。十五、被告人陈尚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十六、被告人代林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十七、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刑初字第0067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被告人杨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之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杨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前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9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被宣告缓刑前被羁押的一年零十天一并予以折抵)。十八、被告人辛江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十九、被告人巩玉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二十、被告人吴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二十一、被告人杜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32年9月13日止)。二十二、被告人徐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二十三、被告人万伟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9年11月2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刘新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二十五、被告人焦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二十六、被告人徐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二十七、被告人吕民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二十八、被告人杨三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二十九、被告人赵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三十、被告人雷青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三十一、被告人任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三十二、被告人马延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三十三、被告人卢杨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三十四、被告人刘欣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三十五、被告人陈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三十六、被告人杨豪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三十七、被告人黄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三十八、被告人侯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三十九、被告人张新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四十、被告人郝京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四十一、被告人高宏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四十二、被告人左宝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四十三、被告人马思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四十四、被告人吴文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四十五、被告人王少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四十六、被告人赵登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四十七、被告人雷金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四十八、被告人王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四十九、被告人高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五十、被告人刘彬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五十一、被告人候磊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五十二、被告人侯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五十三、被告人从伟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五十四、被告人王家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五十五、被告人冯影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五十六、被告人贾敏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五十七、被告人白马益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五十八、责令被告人蔡国强退赔被害人林位建人民币245528元。五十九、责令被告人蔡国强、辛江峰共同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人民币11847.76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六十、对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455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十一、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警服及警用装备、涉案的八枚印章、熊掌两只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清单)。六十二、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以上条款中涉及的没收、罚金、退赔、追缴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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