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江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0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再137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颖申请杨国斌物权担保纠纷一案,现正在魏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杨国斌位于武安市武安镇新华大街金色花园9号别墅,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确定保留价为3,095,042.12元。该案执行完毕后剩余749,343.12元,双方同意将该剩余款项抵顶本案欠款;二、除上述款项外,周江维、杨晓玮、杨国斌再向张颖支付现金325,700元。支付方式为:先行划扣张颖保全的杨国斌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全部资金,剩余款项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前、2022年3月31日前分两次偿还;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均由周江维、杨晓玮、杨国斌承担;四、上述二、三项中所有款项由周江维、杨晓玮、杨国斌共同负责偿还,如到期未偿还,张颖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逾期还款应按2020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支付违约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