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3124民初811号 |
案号 |
(2021)新3124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此款由被告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二、被告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76,000元,此款由被告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三、被告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按月利率1.3%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4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212元(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泽普县天洋欣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泽普县金湖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04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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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新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2468959245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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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津泽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