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承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7W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2166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承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为原告廊坊洪宽木业有限公司调试锅炉达到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0毫克/立方的标准;二、被告杭州承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廊坊洪宽木业有限公司开具1130000元(800000+330000)的增值税发票;三、被告杭州承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洪宽木业有限公司的损失【以1020000元(360000+660000)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调试锅炉设备达到原、被告约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0毫克/立方的标准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廊坊洪宽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杭州承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杭州承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杭州承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廊坊洪宽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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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盛开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5MA27W3QT2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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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1幢50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