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学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322********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921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1)内2921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生智向原告翁金川给付租赁费143000元,采暖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995.20元。二、被告马强强、柴兆军、李学祥对被告谢生智给付原告翁金川合伙期间的租赁费143000元、违约金11950.2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生智、马强强、柴兆军、李学祥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翁金川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各被告承担的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谢生智负担3599元,由原告翁金川负担2651元。公告费528元,由被告谢生智、柴兆军、李学祥各承担1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