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学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322********2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921民初141号
案号
(2021)内2921执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生智向原告翁金川给付租赁费143000元,采暖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995.20元。二、被告马强强、柴兆军、李学祥对被告谢生智给付原告翁金川合伙期间的租赁费143000元、违约金11950.2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谢生智、马强强、柴兆军、李学祥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翁金川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各被告承担的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谢生智负担3599元,由原告翁金川负担2651元。公告费528元,由被告谢生智、柴兆军、李学祥各承担1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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