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06民初120号 |
案号 |
(2021)湘0406执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桥支行偿还本金26,919,399.7元、利息578,389.55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169,39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9,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利息;二、被告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本金8,751,487.32元,利息219,493.32元,以及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751,487.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本金18,167,912.38元,利息358,896.23元,以及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17,91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9,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利息,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阳云徕、肖细珍、杨晏新、阳凤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4130万元(其中本金29,5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89元,由被告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阳云徕、肖细珍、杨晏新、阳凤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5595394107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3号A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