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和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2880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2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东明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具抬头为被告北京和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面额为389417.2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北京和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至原告苏州东明玻璃有限公司处领取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北京和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东明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89417.23元。三、驳回原告苏州东明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297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67元,由原告苏州东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359元,由被告北京和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08元(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北京和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旻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0741113445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2号楼1层105 |